陳朝陽(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宣傳教育處處長):法制意義上的訓誡,可歸於強制措施,也可歸於刑罰。因為強制性較弱,常被忽視。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探索的檢察環節訓誡制度,在法律淵源上有出處,以參與社會治理創新視角衡量,也具有正當性。
  改造罪犯根在心靈。對不起訴刑事決定如果不輔以訓誡這樣的配套措施,將喪失警醒警世功能。一般司法人員可能不願做訓誡工作,一者感覺其小,顯得“多餘”,二者它沒有顯在的司法功效。檢察官從細微處做起,以訓誡引導人生,功效隨著時間的推移會慢慢顯現。
  本報記者 馬超整理
  (原標題:訓誡契合社會治理要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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